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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