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