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