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