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