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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