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