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