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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