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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