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