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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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