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