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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