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