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