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