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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