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管人员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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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