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勘察大纲,或者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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