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勘察成果资料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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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