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勘察成果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勘察成果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