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变更设计

第四十六条

变更设计增减的有关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委托)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约定及时计量支付有关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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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