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变更设计
第四十六条
变更设计增减的有关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委托)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约定及时计量支付有关费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增减的有关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委托)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约定及时计量支付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