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