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一并编制、提供包括前款所述人员的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录汇总表。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录汇总表应注明各人的项目岗位、负责的工作范围(专业、里程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