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规范; (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复核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四)有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五)加盖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注册专业还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 (六)建设单位的其他合法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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