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一)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铁路路网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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