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一)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铁路路网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一)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铁路路网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