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八条
定测阶段工作结束后,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工程勘察
定测阶段工作结束后,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