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约定,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统筹项目建设需求,组织勘察单位与沿线有关单位沟通对接;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