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第十七条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者将勘察设计一体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者分项发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