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