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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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