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除铁路建设工程主体、关键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铁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质量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