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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