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