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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