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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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