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