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第八条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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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