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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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