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