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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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