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三)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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