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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