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