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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