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纳税质押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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