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纳税质押

第二十八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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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