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纳税质押

第二十七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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