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纳税质押第二十七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