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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