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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