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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