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