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