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