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五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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