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四条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 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