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第十一条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