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纳税保证第十一条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