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第十条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