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第十条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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