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二十一条

化工部自收到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化工部不予受理。 化工部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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