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二十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请求化工部撤销行政保护的,应当递交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二份,说明请求撤销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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