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二十条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请求化工部撤销行政保护的,应当递交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二份,说明请求撤销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