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九条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化工部给予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指该产品不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