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批准第十七条化工部应当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